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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崂山区发布2022消费者权益保护八大案例

2022-03-15 14:05 来源:青岛新闻网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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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3月14日讯(记者 高忠业 孙潇 实习生 李洁)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梳理、解析查办的一系列案件,包括侵权假冒、过期食品、药品、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等,向广大消费者普及宣传法律知识,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

某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L V服装案

2020年12月16日崂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崂山区某外贸服装店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带有L V等侵权商标图案的打火机、鞋子、针织外套等共9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侵权商标图案商品的索证索票及商标相关授权委托材料,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的代理人上海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现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案件评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查办侵权假冒案件是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从商标侵权查办情况来看,违法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法利益和逃避监管,采取低购高卖,化整为零、低库存的方式进行销售。对于LV等品牌的奢侈类商品,消费者在购买时,如果发现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家无法提供品牌授权销售证书的,建议不要购买,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1年4月15日,崂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台发现某品牌巧克力一袋,生产日期为2019年3月19日,保质期至2021年3月19日。执法人员依法将巧克力予以扣押。

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保质期商品,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后,会滋生大量细菌或产生化学反应生成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存在安全隐患。

正是由于食品安全事关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加工、生产、制作均有严格的规定且处罚数额较大,各级政府部门也把食品安全监管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

但有些餐饮单位法律意识淡薄,职业道德缺失,枉顾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将本单位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终会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

崂山区某幼儿园价格违法案

2021年7月,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崂山区某幼儿园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作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收取入园儿童保教费的同时,对2个特色班的在园儿童另外收取1000元/月的“教育赞助费”,多收取的费用由特色班儿童家长通过支付宝转账形式支付给当事人。截至案发时,当事人收取特色班儿童“教育赞助费”共计93000元。

当事人在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收取入园儿童保教费的同时,另外以“教育赞助费”的名义多收取特色班儿童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近年来,在非义务教育领域中幼儿园“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群众关心的民生痛点,一些幼儿园设立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一些幼儿园以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一些幼儿园以开设象棋班、围棋班、珠算班、舞蹈班、绘画班等特色班和兴趣班的名义,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变相强制向家长收取费用,增加了群众的经济负担。

自2011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一方面明确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开办普惠性幼儿园;另一方面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整治幼儿园乱收费现象,本案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崂山区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1年4月15日,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市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某公司经营的预包装海带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结论为标签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合格海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属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不合格海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识是食品的基本信息,消费者对购买的食品基本信息具有知情权,购买标签不符合规定和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该案中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相关法律,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的教育引导意义。

崂山区某商店销售假冒洋河白酒案

2021年4月12日,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经营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货架及仓库内有40瓶外包装分别印有“梦之蓝”、“天之蓝”、“海之蓝”等商标标识的洋河蓝色经典系列白酒,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鉴别,其中34瓶有“梦之蓝”、“天之蓝”注册商标标识的洋河白酒包装外盒材质粗糙、字体及印刷方式错误,均系侵权假冒商品。

当事人销售假冒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天之蓝”、“梦之蓝”注册商标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白酒,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江苏洋河酒厂生产的“蓝色经典”系列白酒在市场有较高的知名度。不法商贩往往盯住知名度较高的商品进行假冒生产、销售,获取不法利润。

为逃避监管,采取上门兜售,现金结算等短、平、快方式交易,不留存证据,而销售的商家案发时无法找到不法商贩,造成经济损失且被行政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进货,不能贪图便宜或主观故意从事违法经营假冒侵权商品;消费者在选择购买商品时,对于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包装印刷质量粗糙的商品尽量不要购买,避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某卫生室销售过期药品案

2021年8月12日,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社区卫生室进行检查时,在该卫生室药房货架上发现杭州民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消旋山莨菪碱片49片,有效期至2021年04月05日,湖南一格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转移因子12支,有效期至2021年07月20日,上述药品均已超出有效期。

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属于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过期药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药品安全事关群众的生命健康,过期药品由于有效成分降低或可能产生新的有害成分对人体健康造成很大安全隐患。

个别医疗机构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没有对过期药品依法进行处置而继续非法使用,反映了从业人员法制意识淡薄,职业道德缺失,扰乱了正常的药品管理秩序。

消费者在购药用药时如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使用过期药品的情况应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某公司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及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1年6月23日崂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柜内中存放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54件。

经查,该批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由当事人从日本采购带回国内销售,经查询国家药监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未查询到该进口化妆品相关备案信息,当事人也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属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货查验未能履行到位,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商家销售商品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能片面追求经济利益,非法销售未经备案的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进口普通化妆品应依法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化妆品并保留好相应票据,尽量不要购买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外包装印刷质量粗糙的产品,避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青岛某服装销售部经营不合格服装案

2021年5月14日,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某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流通领域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裤子经抽样检验,耐水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不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B类标准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服装产品,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商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314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不合格服装对人体会产生危害,特别是长期穿着甲醛、重金属等物质超标的衣物可能会引发人体病变。因此,国家制定了服装强制性标准,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对服装的耐水色牢度、耐干摩擦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异味、PH值、甲醛含量等均有严格的规定,服装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上述标准。

作为服装经营商家,应严格索证索票,严格查验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每批次服装的检测报告等,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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