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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放“1+1>2”叠加效应!青岛市即墨区深化部门业务沟通 践行生态损害赔偿新路径

2024-09-05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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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9月5日讯(通讯员刘海豹)去年9月份,即墨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即墨区某工艺品厂因污染环境行为虽已被行政处罚,但违法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经过近一年的案件调查及磋商会议讨论沟通,近日,该企业已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7万元,用于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治理。

“这是我们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机制后,首次将以往主要从刑事案件中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延伸到行政执法案件中,这更加全面充分地履行了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即墨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相关负责人介绍。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近年来,即墨区积极打造行政与司法密切联合共同体,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机制,以环境治理联防联治全力推进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设,念好“联”字诀,守护墨城的碧水蓝天。

创新生态协作机制,搭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快速路”

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曾多次与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双方一致认为应依据“有关意见”优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这里提到的“有关意见”是即墨区人民检察院和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于2022年7月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生态环境领域公益保护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其中规定,“对于同时符合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的案件,优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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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机制是‘双赢多赢共赢’和‘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理念的体现,包含了生态环境损害线索双向移送、行政执法安全磋商、生态赔偿协作和联席会议等四大方面举措。”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坚持依法履职、优势互补、源头预防、协作共赢的原则下,通过全面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配合,府检合力共筑绿色发展之基。

检验生态环境案件办得好不好,打击犯罪仅是一方面,而坚持在打击中保护、在惩治中修复生态,才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不是简单的‘一罚了之’‘一判了之’,在严厉追究刑事犯罪的基础上,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让违法者承担处置、生态修复费用。” 即墨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既可以避免由政府为生态修复“买单”,又可以通过个案对一些抱有侥幸心理的企业进行警示教育,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搭建了一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快速路”。

该机制实施以来,即墨区已启动诉前程序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开展污染环境等生态环境磋商案件2件,使生态环境损害得到及时赔偿、违法行为得到彻底整改、行政机关职责得到全面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取得了各方共赢的良好效果。

注重借智借力,巧借“外脑”智慧

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案件在即墨区尚属首例,暂无办案经验可借鉴,政府部门面临着污染物性质鉴别与溯源、损害程度与价值量化难以判断的困难。为破解这一难题,今年4月初,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委托山东大学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研究院对该案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专业评估。

“我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需要高校院所等智库力量提供‘污染溯源—调查勘验—效应评估—定损量化’的全链条损害赔偿技术支撑体系。” 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作为首次在国家教育体系内设立的专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的研究机构,该研究院在解决生态环境污染破坏案件办理过程中面临的污染物性质鉴别与溯源、损害程度与价值量化、生态效应评估及修复策略等关键问题上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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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需求后,该研究院立即组织相关专家团队对涉及该案件的污染物危害类型、污染物超标倍数和污染源排放区域环境功能区类型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多次与生态环境部门在场景模拟、信息互通、技术与行政交流等方面现场沟通,仅用半个月的时间,便出具了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意见,认为该企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在主观上具有故意,且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符合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要件,并根据有关规定准确计算出该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

通过不断强化政府和驻地高校业务的深度融合,充分发挥高校法学学科和专业人才队伍优势,即墨区走出了一条驻地高校深度参与基层治理的新路径。

坚持因地制宜、标本兼治,探索多元化修复方式

8月30日下午,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和即墨区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来到盟旺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基地进行考察,双方现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地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充分交流,并进一步探讨了在基地开展多样化生态修复方式的实施可能性,对于基地未来的建设方向达成良好的合作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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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旺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基地的顺利建设是即墨区推进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和一体保护的一个缩影。今年以来,即墨区以生态修复为出发点、落脚点,构建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司法”的综合治理模式,助推“惩罚+修复”生态保护机制走深走实,让“生态违法者”转变为“生态修复者”。

比如,在鳌山卫街道射箭口村,一个通过“客土回填、土壤改良、水土保护”等方式修复的矿坑上“长”出了绿油油的植被。在生态治理推进过程中,即墨区自然资源局加强与即墨区人民法院等部门对接沟通,指导生态修复责任人开展生态修复,原来千疮百孔的矿坑实现地貌重塑、土壤重构、植被重建,极大地改变了区域地形地貌景观,达到优质耕地水平,修复治理效果显著。

又如,在青岛蓝谷滨海公园,由青岛中院、青岛蓝谷管理局和即墨区人民法院共同成立的即墨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宣传教育基地,融入生态修复理念,注重优化海岸线与城市的关系,打造了独具海洋特色风貌的休闲滨海景观带。在青岛蓝谷核心区,即墨区人民法院联合即墨区海洋发展局设立的增殖放流生态修复基地为破坏海洋生态资源的被追究责任人提供水生生物放流场所,以进行替代性修复,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使受损害的渔业资源、海洋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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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在马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西北角,有一处占地面积30余亩的补种复绿生态修复基地。该基地是由即墨区自然资源局和即墨区人民法院共同设立,为生态破坏者提供了生态修复的固定场所。与此同时,该基地也将作为生态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发挥生态修复基地的教育引导作用,传播环境资源保护理念,让更多群众关注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越来越多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示范基地和宣传基地建设成型,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得以落地,也吹响了即墨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冲锋号”。

据了解,今年3月4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等13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山东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细则》,对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提出了新的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将进一步与检察机关强化沟通、深化协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合力,努力形成环境污染发案减少、生态修复效果良好、社会治理卓有成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格局,为美丽即墨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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