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案例一
杜某在网上散播虚假消息。并发图配以文字“油价暴跌”,“先得先赚便宜”“四元多”。引起网络惊呼引论纷纷。此举严重干扰网络环境。被公安机关已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杨某某在微博上散布自己点击链接领取高额紧贴的假视频,并把链接发到网上。经查是诈骗病毒链接。此举干扰了网络正常的交易环境影响恶劣。已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以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青岛公安地铁皋虞站派出所提醒:
广大网民请自觉规范网络行为积极传播正能量的信息内容共同构建文明法治的互联网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