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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出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新规

2022-10-08 10:49 来源:青岛新闻网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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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9月29日讯 (记者 姜红翠 通讯员 任科钦)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管理,切实推进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提升,日前,青岛市流动供油工作专班结合实际制定印发了《青岛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实施方案(试行)》。

方案规定,在青岛市范围内的用油单位及其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允许使用流动供油方式,由加油站向本市区域内用油单位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车用柴油。用油单位必须与加油站签订采购合同,并取得采购发票,方可采用流动供油方式。加油站要符合《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鲁商字〔2021〕81号)等要求。加油站、用油单位必须使用取得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运输车辆配送或自提,并随车携带采购合同、采购发票原件或复印件。运输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等相关规定。销售、使用的车用柴油质量要符合现行油品质量标准要求。

新规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油管理,建立由具备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向本市区域内施工工地、物流园区、重点使用机械企业等用油单位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协议销售符合现行油品质量的车用柴油的供油模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做好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车用油品溯源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审核车辆及人员的成品油道路运输资质;商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示合法加油站名单、督促加油站与用油方签订采购协议或合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确保销售的车用柴油符合现行质量标准要求,并配合做好车用油品溯源工作。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以及各自领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流动供油机制各环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督促限期整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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